XVII
第 XVII 卷 · 法学
Law
Statutes, precedents, and the design of social order.
6 篇 最近更新 1970.01.01
目录
· 共 6 篇 01
0001 · 规则与标准:制度设计的基本权衡
02 规则(Rule):事前明确指定行为边界,执行时只需对照事实,无需裁量。例:限速 60 公里/小时、所得税率 20%、合同须书面形式。优点是可预测、低成本执行;缺点是僵化,面对未预见情境会产出「合规但荒谬」的结果。
0002 · 法律的经济分析:汉德公式
03 汉德公式(Hand Formula):美国法官 Learned Hand 在 United States v. Carroll Towing (1947) 中提出,判定行为人是否构成过失的不等式:
0003 · 程序正义与结果正义
04 结果正义(Substantive / Distributive Justice):关注最终结果是否公正——赔偿数额是否合理、判决结论是否符合实体法、当事人是否得到了「应得」的对待。结果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终目标。
0004 · 合同法思维:完备与不完备合同
05 完备合同(Complete Contract):理论上穷尽所有未来可能状态、对每种状态规定双方义务与权利的合同。完备合同要求交易成本为零、未来完全可预见、第三方可验证所有变量——这些条件在现实中均不满足,故完备合同是理论参照系,不是现实存在物。
0005 · 产权与侵权:权利界定
06 科斯定理(Coase Theorem):罗纳德·科斯在《社会成本问题》(1960) 中提出,分两层:
0006 · 证据法:举证责任与证明标准
举证责任(Burden of Proof):当事人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有义务提供证据证明的责任。「谁主张谁举证」(actori incumbit probatio)是一般规则——主张方不举证则承担不利后果。但有举证责任倒置的例外:当主张方处于信息劣势、对方掌握关键证据时,法律把举证责任转移给对方。例:医疗事故中患者难以证明医院过错,法律要求医院自证无过错;环境污染中受害方难以证明因果关系,法律要求污染方自证无因果。